專利法 第46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發明專利 › 第三節 審查及再審查 第46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專利專責機關為前項審定前,應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者,逕為不予專利之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