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0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
- 第111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 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二、違反第一百零…
- 第113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 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第115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
- 第117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
- 第118條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第119條新型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
- 第120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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