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7條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
- 第108條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
- 第109條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 第110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
- 第111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 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二、違反第一百零…
- 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第115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
- 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 第117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
- 第118條新型專利權人除有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外,僅得於下列期間申請更正:一、新型專利權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第119條新型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一百…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