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5條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 第106條申請新型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新型專利,以申請書、…
- 第107條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
- 第108條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後改請新型專利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請發明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
- 第109條專利專責機關於形式審查新型專利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 第110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
- 第111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後,應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經形式審查不予專利者,處分書應備具理由。
- 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二、違反第一百零…
- 第113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 第114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 第115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
- 第116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