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10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雇用人或受雇人對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權利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