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