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