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5條 法規: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商標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規定,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