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商標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超過五年之部分,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審查官之年資。商標助理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商標審查機關擔任商標審查工作之年資,得採計為擔任商標助理審查官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