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註冊費如下: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