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更正,商標專責機關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
- 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
- 第28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
- 第29條商標註冊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 第30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
- 第31條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 第33條同意他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五款各款但書規定註冊者,嗣後本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情…
- 第34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期陳述意見之期間,於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或營業所者,為一個月;無住居所或營業所者,為二…
- 第34-1條商標註冊申請案於處分或審定前,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不得註冊之情形,得提出第三人意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二、涉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