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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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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
- 第28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之權利,申請變更申請人名義者,應由繼受權利之人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
- 第29條商標註冊申請人主張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應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之。
- 第30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
- 第31條本法所稱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 第32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稱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指其特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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