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1條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
- 第82條申請註冊證明標章者,應檢附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文件、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及不從事所證明商品之製造、行銷或服務提供之…
- 第83條證明標章之使用,指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人,依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使用該證明標章。
- 第84條產地證明標章之產地名稱不適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規定。產地證明標章權人不得禁止他人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
- 第85條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 第86條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前項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
- 第88條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
- 第89條團體商標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並檢具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前項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應載…
- 第90條團體商標之使用,指團體或其會員依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所定之條件,使用該團體商標。
- 第91條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十四條規定,於產地團體商標,準用之。
- 第92條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
- 第93條證明標章權人、團體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依任何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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