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前項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員之資格。二、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三、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