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58條 法規:商標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標 › 第五節 評定 第58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自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一款規定之情形,係屬惡意者,不受前項期間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