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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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條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三、其他明顯…
- 第26條申請人得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請求分割為二個以上之註冊申請案,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
- 第27條因商標註冊之申請所生之權利,得移轉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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