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為之。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