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7條 申請人於海關依第五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應依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之疑似侵權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於實施查扣前已提起訴訟者,亦應通知海關。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