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商標權人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後,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就查扣之侵權貨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海關應廢止查扣,如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於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