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8條 法規: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申請費者。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者。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五、應檢具之文件欠缺者。六、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