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18條 法規: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8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撤銷或廢止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