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來源識別碼之壓印標示,其排列應由左至右,並以直線或輻射狀為之,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