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核發來源識別碼;不符合規定者,應於駁回前,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實地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