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