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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產業目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14條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14條
法規: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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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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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具變更申請書事先申請變更。
第9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
第10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一、…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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