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9-1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9-1條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一、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二、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不得在我國散布、播送或販賣。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造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