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6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字號。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四、製造場址。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事先申請變更。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