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5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二、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未滿五年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