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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智慧財產權目
光碟管理條例
第3條
光碟管理條例 第3條
法規:
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
機關
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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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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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事業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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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光碟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
第4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製造。事業製造空白光碟,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二項…
第5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
第6條
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許可字號。二、事業名稱、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製造場所負責人…
第7條
事業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後,經發現其申請許可資料有重大不實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第8條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第9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於製造許可文件上所載之場址為之。
第9-1條
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製造、持有或輸出,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一、已…
第10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除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製造許可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前項預錄式光碟,應…
第11條
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前項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
第12條
製造機具之輸出或輸入,事前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製造機具之申報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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