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19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