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