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1條 事業製造前條第一項預錄式光碟所需之母版,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始得從事製造。前項母版,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不得為虛偽不實標示。依第一項核發之來源識別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第一項及第二項來源識別碼之申請程序、壓印標示方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