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本法規已於 2022-02-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六章 消防 第26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