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六章 消防 條文:第24~26條(共 3 條) 法規: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全文 第24條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 第25條凡用戶欲裝設私用消防水栓須申請核准另裝專管,並不得在消防專管另接任何供水裝置。 第26條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者以二十分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