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