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3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