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相關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6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驗,經查明屬實,並有正當理由者,准在帳冊內減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