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4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1-4條 管理處開發之加工出口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加工出口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