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二章 保稅貨品管理 第5條 區內事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向海關申請取得監管編號後,始可輸入保稅貨品。區內事業未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前,得憑園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