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48條 區內事業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貨品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者,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