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