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四章 保稅貨品通關 第20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