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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區內事業應分別備置原料、物(燃)料、成品及自用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海關驗印後,應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
- 第10條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七日內登帳。
- 第11條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核可者外,應依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盤點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
- 第12條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其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
- 第13條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開始實施帳冊管理前,應訂定盤存日期,洽請海關派員會同盤存。但委由會計師辦理盤存並簽證者,海關得逕予認定…
- 第14條區內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帳冊及報表之編製均使用電腦,且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者,如因產能所需,致生…
- 第15條區內事業應於盤存後三個月內,根據盤存清冊,編製保稅原料、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之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檢附在製品、…
- 第16條區內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
- 第18條經撤銷或廢止投資之區內事業應於公司解散或遷出區外前,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結束盤存:一、區內事業應向海關洽訂,或由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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