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三章 保稅帳務管理 第10條 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出入廠(倉),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者,於海關放行後七日內登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