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