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得設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為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及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