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管局或分局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局長或分局分局長為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及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