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10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二章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 第10條 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應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並按預定承租公有土地面積六個月之租金標準,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