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9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於實行後,應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查核:一、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其已依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報請備查者,免檢具。二、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投資事業開始營業日期。四、技術合作開始實行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