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6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備查:一、影響國家安全。二、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三、違反國際條約、協定之義務。四、侵害智慧財產權。五、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六、破壞國家形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